深圳宝安区设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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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宝安区设备补贴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工业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地在宝安区;

4、企业以购置或改造生产设备(包括生产、检测等设备;软件、办公、研发、组装、配电、交通、环保等设备与工程、土建、服务等项目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等方式实施技术改造;

5、一年内(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设备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6、若申报“从本区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的相关补贴,属于直销的,要求设备销售方为注册地、纳统地、生产实体均在宝安区的企业;属于代理销售的,要求设备制造方为注册地、纳统地、生产实体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二)深圳宝安区设备补贴支持力度

1、对于购置宝安区以外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于购置宝安区企业生产的设备,按设备购置价格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宝安区企业生产的设备部分,若同时满足《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资助规定的(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贴;

3、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500万元,且获得各级财政给予的当年技术改造总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50%;

4、本奖励措施受企业2018年度纳税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