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场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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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坪山区场地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2、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或机构首次申请时符合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条款要求的除外);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企业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

4、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5、资助年限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的次月起核算连续满36个月(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20%),前12个月按第一年计算,以此类推;

6、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


二、坪山区场地补贴-扶持力度:


1、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际租赁价格或社区、街道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连续资助3年。

2、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20%。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